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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SEE慈善信托介绍及回顾(上)

发布时间:2021 / 04 / 14

导 读
近日,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爱文率民政部慈善社工司司长贾晓九,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学刚、慈善工作处处长陈晓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概还等民政部调研组一行,莅临阿拉善SEE公益机构就慈善信托相关项目进行考察调研和工作指导。

2016年12月27日,《中信·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华软资本环保慈善信托》成功备案,这是北京市第一单“双受托人”慈善信托;当天,中国第一例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环保慈善信托》也备案成功,为慈善组织备案和实施慈善信托开创了先河,填补了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单受托人角色的空白。四年多来,两单慈善信托一直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运行良好。

现编发系列文章,方便更多会员了解慈善信托及阿拉善SEE两单慈善信托业务进展情况。本篇为慈善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及发展规模介绍。

什么是慈善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的规定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2017-07-26 17:44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规范慈善信托,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

慈善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鼓励社会各界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慈善事业是惠及社会大众的事业,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一种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道德实践,慈善事业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日益显现”。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慈善法》专设“慈善信托”一章,充分体现了信托制度将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一是坚持鼓励发展,逐步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二是坚持比较优势,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的积极作用;三是坚持风险为本,确保慈善信托规范化、阳光化运行;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慈善信托实践中的瓶颈和障碍。

《办法》共9章、65条,涵盖了总则、慈善信托的设立、慈善信托的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方面的内容。

据统计,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来,共成立慈善信托32笔,实收信托规模约1.24亿元,涉及扶贫、教育、留守儿童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下一步,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建立经常性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

识别二维码查阅完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自2016年9月我国《慈善法》公布并实施以来,慈善信托改变了之前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停滞状态,极大地提升了金融信托产品对慈善的促进作用,逐步形成“金融+慈善”发展模式。可以说,慈善信托的发展可能是我国未来慈善事业和第三次分配实现重大突破的关键之一。

根据我国《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是互补关系,两者都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人们参与社会公益的意愿不断增强。但我国过去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载体主要是慈善捐赠,手段非常单一,且不能达成所有的公益需求,如其中一些特定需求只能通过成立永续型的公益基金来实现。可以说,2016 年通过的《慈善法》提供了一种新的社会载体,即慈善信托这一全新的公益途径,以满足不同的公益载体需求。这意味着人们在参与公益活动时,既可以选择慈善捐赠,也可以选择慈善信托。

同时,与传统的直接捐赠相比,基金会和慈善信托日益成为更有效的现代慈善机制,也是发达国家富人群体广泛采用的慈善方式。与设立基金会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相对简便,门槛低、设立形式更灵活、管理成本低、财产所具备的独立性更加明显。与向基金会捐款相比,信托委托人的慈善意志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与体现。此外,慈善信托具有财产隔离功能,可以保证信托财产的存续以及慈善目的的最终实现。


中国慈善信托发展规模

《慈善法》实施4年多来,无论是在扶贫济困还是促进科教文卫方面,慈善信托得到了稳健的成长、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近日发布的《2020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新增慈善信托257单,财产规模3.90亿元,累计备案慈善信托537单,财产规模33.19亿元(其中,2016年22单,2.65亿;2017年45单,5.88亿;2018年87单,11.58亿;2019年126单,9.18亿;2020年257单,规模3.9亿)。

《报告》指出,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数量达到历史高点,并且在扶贫、抗疫、应急救助等领域表现突出。《报告》总结2020年慈善信托发展特点有:在抗击新冠疫情中崭露头角;财产来源和类型不断拓展;受托人重视和投入程度更高;项目运作更加专业化;投资运作展现金融业优势;慈善信托品牌化趋势增强;科技赋能提升专业水平;法律法规日趋完善。

参考资料:
1、《我国慈善信托现状及政策》,傅昌銮、王梦珂 杭州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年9月刊;
2、《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亟待提速》,邓国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朱绍明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中国社会报/2021年/2月/8日;
3、《中国慈善信托的正确打开方法》,蔡概还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当代金融家Modern Bankers》2020年12月刊;
4、《2020年中国慈善信托发展报告》发布: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257单,人民网-公益频道,
http://gongyi.people.com.cn/n1/2021/0129/c151132-32017061.html